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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原  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訴訟代理人 張樵       陳建國       呂怡慧       杜祐寧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03萬3635      元,應繳裁判費15萬315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   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5萬2652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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