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
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潮
訴訟代理人 張樵
陳建國
呂怡慧
杜祐寧
被 告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月萍
訴訟代理人 莊文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
500元後,尚應補繳15萬3152元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2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
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
顯
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