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原  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訴訟代理人 張樵       陳建國       呂怡慧       杜祐寧 被   告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萍 訴訟代理人 莊文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,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 500元後,尚應補繳15萬3152元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2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