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
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宏圖
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
律師
蔡維恬律師
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
被 告 萬榮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
被 告 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
被 告 慈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嫺嫺
被 告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
被 告 第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
被 告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
被 告 永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被 告 惠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
邱依晨律師
複 代理人 蔡亞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上午
九時五十分,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