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78號
原 告 富麗華
不動產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麗華
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
律師
複 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
被 告 陳鈴玉
陳榮源
陳榮裕
陳榮富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
陳建瑜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
時五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
釐清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