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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原   告 富麗華不動產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被   告 陳鈴玉       陳榮源       陳榮裕       陳榮富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      陳建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 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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