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23號
原 告 太極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寶雲
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
律師
林譽恆律師
李維中律師
複 代理人 李佳叡律師
被 告 紙風車文教基金會
法定代理人 柯一正
被 告 張敏宜
林于竣
被 告 紙風車劇團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任建誠
被 告 風之藝術工作室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
被 告 正極傳播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李永豐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7日上午9時40分,在
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霈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