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2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紙風車文教基金會
法定
代理人 柯一正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太極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
2年度重訴字第723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86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319,75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林霈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