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10號
原 告 春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平春
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
律師
複 代理人 梁瑞琳
被 告 陳菁寶(原名:陳寶貴)
廖敏淇
陳添財
廖寶蓮
范陳寶蘭
廖寶玲
周俊宏
周少筠
周沛蕎
周靖軒
黃姵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代位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8日上午10時10分,
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羅振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