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原   告 春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春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梁瑞琳 被   告 陳菁寶(原名:陳寶貴)       廖敏淇       陳添財       廖寶蓮       范陳寶蘭       廖寶玲       周俊宏       周少筠       周沛蕎       周靖軒       黃姵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8日上午10時10分,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