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18號
原 告 木石文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凱
旋
訴訟代理人 龔詠涵
江鴻璿
被 告 陳明達
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
律師
複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15分
許,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徐明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