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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原   告 木石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旋 訴訟代理人 龔詠涵       江鴻璿 被   告 陳明達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複代理人  林桑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15分 許,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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