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1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樹德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貴雀
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陳聿葶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反訴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將
如附件代號A所示部分,面積39.57平方公尺之露台返還予反訴
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,因
系爭露台坐落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
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以前開土地102年1月份公告現值每平方公
尺新臺幣(下同)163,000元計算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6,449,
9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,8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奕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