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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8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  告 樹德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貴雀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聿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反訴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將 如附件代號A所示部分,面積39.57平方公尺之露台返還予反訴 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,因系爭露台坐落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以前開土地102年1月份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(下同)163,000元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,449, 9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,8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奕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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