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1號
聲 請 人
即
反訴原告 樹德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貴雀
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陳聿葶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
人聲請返還溢繳
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伍元應予返還
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提起
本件反訴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日以
102年度重訴字第871號裁定,核定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(下同)6,449,9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,855元,
嗣
因聲請人不服前開裁定,於103年3月10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
起
抗告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1381號裁定,廢
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為1,893,650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經重新核算後,
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9,810元,因聲請人已於103年3月10
日向本院繳納64,855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
可稽
,其溢繳45,045元(計算式:64,855元-19,810元=45,045
元),應予返還。
三、
爰依
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其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