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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911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大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之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菁英、溫美莉因102年重訴字第911號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伍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壹佰壹拾貳萬叁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學妍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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