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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原   告 田中玉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      蔡易廷律師 被   告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被   告 江國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、住所地,係在台北市○○區市○○道 ○段○○○號10樓,此據起訴狀記載明確,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,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誤向本院 起訴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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