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63號
原 告 田中玉
訴訟
代理人 林三加
律師
蔡易廷律師
被 告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
被 告 江國星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、
住所地,係在台北市○○區市○○道
○段○○○號10樓,此據
起訴狀記載明確,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
第1項之規定,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誤向本院
起訴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林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