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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原   告 李廸苗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被   告 馮國忠 被   告 和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英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      朱秀晴律師       陳璿伊律師 複代理人  林彥宏律師 被   告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基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被   告 今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順春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2 月4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「李迪苗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李廸苗」。 理 由 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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 正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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