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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990號 原   告 隆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發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      鄭至量律師 複代理人  許嘉芬律師 被  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明確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 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10時20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 論。兩造應於一○五年十月十六日前,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 :本件兩造簽訂之自行車載運車廂改造工程契約,及交通部台灣 鐵路管理局詳細價目表、單價分析表、工程詳細表等之完整文件 內容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莊訓城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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