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90號
原 告 隆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定發
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
律師
鄭至量律師
複代理人 許嘉芬律師
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
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
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
複代理人 陳勝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部分事證未
臻明確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
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10時20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
論。
兩造應於一○五年十月十六日前,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
:本件兩造簽訂之自行車載運車廂改造工程契約,及交通部台灣
鐵路管理局詳細價目表、單價分析表、工程詳細表等之完整文件
內容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
法 官 莊訓城
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