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
原 告 簡壽美
劉國娟
永安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一人
法定
代理人 劉莉玲(即
清算人麗霖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
律師
複代理人 陳君維律師
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
林逸夫律師
被 告 志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志霖
被 告 張來春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