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  告 簡壽美       劉國娟       永安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莉玲(即清算人麗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)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君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      林逸夫律師 被   告 志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霖 被   告 張來春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