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3號
聲 請 人 如新環境清潔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漢鍾
訴訟代理人 簡吟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1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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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0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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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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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世界山莊管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│101年6月5日 │348,025元 │PC0000000 │
│ │理委員會 │和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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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云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