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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0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富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清瀚 代 理 人 簡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6月13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03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台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三寶建設股份有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2年3月5日 │68,000元 │GA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李俊傑│銀行建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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