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61號
聲 請 人 通宇聯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育民
代 理 人 康淑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47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楊茗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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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106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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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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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通宇聯運有限公司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│101年12月25日 │12,178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張育民 │行復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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