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7號
聲 請 人 承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才寬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
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
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
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96號
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2月8日屆滿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
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玉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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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0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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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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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承康企業有限公司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│101年6月20日 │9,20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劉才寬 │控總部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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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承康企業有限公司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│101年7月31日 │46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劉才寬 │控總部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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