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04號
聲 請 人 安烜機電股份有限公司(即台灣飛雅機電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福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6 月9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
正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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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10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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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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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│101年12月10日 │25,825元 │AN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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