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59號
聲 請 人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榮
代 理 人 林孟泓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3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2年4月8日、102年5月8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林玉蕙
法 官 曾育祺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徐悅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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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15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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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金額 │
發 票 日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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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六鼎企業有限公司 │陽信商業銀行│20,370元 │101年12月2日│AD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鄭樺榮 │木柵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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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展奇貿易有限公司 │安泰商業銀行│6,930元 │101年12月5日│BK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徐啟 │忠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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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宇大勝企業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│5,460元 │102年1月5日 │IN0000000 │5個月 │
│ │蕭宇智 │松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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