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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20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巨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宗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7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20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鮮洋食品股份有│台新國際商業│102年3月15日│455,291元 │CI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黃春偉│銀行建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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