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06號
聲 請 人 隆昌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騰雲
代 理 人 陳麗民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
579 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2 年7 月12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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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20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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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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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嘉汕企業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│102年2月5日 │5,883元 │DA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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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