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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24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劉兆群即瑞隆行 代 理 人 劉兆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73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支票102 年度除字第124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吉龍通運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│102年3月4日 │9,014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俞永昌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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