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83號
聲 請 人 大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榮殿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6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俐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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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28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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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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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│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│101年11月30日 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陳中義 │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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