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12號
聲 請 人 咏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文良
代 理 人 曾俊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19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
法 官 林伊倫
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余富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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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31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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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金 額(新台幣)│
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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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三森技協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│102年4月5日 │6,691元 │SH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林萬吉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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