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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31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咏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良 代 理 人 曾俊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19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31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三森技協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│102年4月5日 │6,691元 │SH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林萬吉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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