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01號
聲 請 人 演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智宏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72號
公示催告在
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屆滿,尚
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康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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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40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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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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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1年9 月21日 │17,000元 │JA0000000 │
│ │南昌簡易型分行 │南昌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文龍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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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1年11月29日 │50,000元 │JA0000000 │
│ │南昌簡易型分行 │南昌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文龍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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