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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4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鄭人誌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誌 代 理 人 游美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。 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7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456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商禾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1年8月10日│51,450元 │AZ0000000 │ │ │陳翔立 │建國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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