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32號
聲 請 人 廷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珍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03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0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茗瑋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1532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廷翰有限公司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102年6月5日 │423,138元 │EA0000000 │
│ │鄧珍玫 │東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