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98號
聲 請 人 玲瓏國際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愷樂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
1060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2年9月26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婉菱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598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亞熱帶事業股│兆豐商業銀行│102年2月25日│52,500元 │BP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松山機場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