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96號
聲 請 人 快易通國際媒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汪倩英
代 理 人 施惠如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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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69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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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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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啓示廣告有限公司 │安泰商業銀行忠孝分│102年5月10日 │257,250元 │Bk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陳令鵬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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