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29號
聲 請 人 凱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晨陽
代 理 人 張瑜容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9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游悅晨
法 官 曾育祺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徐悅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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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72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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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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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│永豐商業銀行│102年1月5日 │17,000元 │AE0000000 │
│ │司 卓明偉 │中正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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