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32號
聲 請 人 映像廣告攝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坤鴻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余富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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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73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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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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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禾康廣告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│102年3月3日 │32,550元 │UA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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