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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73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映像廣告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73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禾康廣告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│102年3月3日 │32,550元 │UA000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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