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74號
聲 請 人 國聯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康總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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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77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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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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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│日商三井住友銀行 │102年6月13日│259,100元 │AA0000000 │
│ │謝憲治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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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 │102年6月5日 │159,300元 │AM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黃正一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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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四維旅行社有限公司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│102年6月5日 │966,1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梁翠寶 │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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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