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80號
聲 請 人 台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茂盛
代 理 人 林杰彬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0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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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78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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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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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司開特股份有限公司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2月28日│22,800元 │AA0000000 │
│ │ │建國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