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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7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台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代 理 人 林杰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0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於一定期日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78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司開特股份有限公司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2月28日│22,8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建國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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