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83號
聲 請 人 盧憶萍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1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3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9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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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78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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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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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盟格企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2年5月15日│13,672元 │HZ0000000 │
│ │曾福灶 │南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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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盟格企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2年5月5日 │24,160元 │HZ0000000 │
│ │曾福灶 │南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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