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03號
聲 請 人 中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成
代 理 人 吳靖涵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5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1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
法 官 張宇葭
法 官 陳彥君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妤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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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80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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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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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凱穩電子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2年6月30日│138,600元 │CA0000000 │
│ │司 連昭揚 │松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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