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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8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台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代 理 人 蔡王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81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達金實業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6月30日│28,140元 │DA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行和平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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