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3
號
聲 請 人 菁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威徹
代 理 人 張淂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184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
法 官 劉又菁
法 官 梁夢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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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 年度司催字第184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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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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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協科資訊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1年8月21日│42,641元 │GN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蕭陳德│行晴光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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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純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