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92號
聲 請 人 翔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孔德美 同上
代 理 人 王紫瑄 同上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8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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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89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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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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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翔耘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│102年8月15日 │95,100元 │EN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孔德美 │橋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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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