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38號
聲 請 人 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進祥
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0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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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93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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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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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│102年6月30日 │2,352,000元 │KD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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