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42號
聲 請 人 萬霖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榮
代 理 人 郭紫婕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8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、102年12
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游悅晨
法 官 曾育祺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徐悅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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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94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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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金額(新臺幣)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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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萬霖企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34,125元 │102年7月31日│GD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黃文榮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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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萬霖企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11,370元 │102年7月31日│GD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黃文榮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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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萬霖企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5,002元 │102年7月31日│GD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黃文榮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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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萬霖企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24,000元 │102年8月31日│GD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黃文榮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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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萬霖企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9,240元 │102年8月31日│GD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黃文榮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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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萬霖企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16,356元 │102年8月31日│GD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黃文榮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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