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9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948號 聲 請 人 煒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蕊 訴訟代理人 郭紫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7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1月24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94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煒順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│102年7月31日│6,164元 │GD0000000 │ │ │司 林素蕊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