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48號
聲 請 人 煒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素蕊
訴訟代理人 郭紫婕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7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1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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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94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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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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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煒順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│102年7月31日│6,164元 │GD0000000 │
│ │司 林素蕊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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