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49號
聲 請 人 新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麗卿
訴訟代理人 郭紫婕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8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1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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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94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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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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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新湋企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2年7月31日│161,500元 │ED0000000 │
│ │蕭麗卿 │西門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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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新湋企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2年7月31日│476,000元 │ED0000000 │
│ │蕭麗卿 │西門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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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新湋企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2年7月31日│237,500元 │ED0000000 │
│ │蕭麗卿 │西門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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