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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95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 信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陳立德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廖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1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95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信友實業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│102年2月6日 │1,693元 │GD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陳立德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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