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66號
聲 請 人 琉璃光出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麗惠
代 理 人 邱文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3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1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佳慧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96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琉璃光出版股份有限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2年7月31日│18,000元 │O244445 │
│ │公司 邱麗惠 │中崙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