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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9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975號 聲 請 人 沛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民 代 理 人 董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,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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