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75號
聲 請 人 沛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英民
代 理 人 董文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53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 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政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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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197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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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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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 │102年8月31日│2,368,689元 │CD0000000 │
│ │司 王薇薇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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