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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0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高登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2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0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張智聰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1年3月10日│8萬元 │E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忠孝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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