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44號
聲 請 人 台灣全民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馮秀華
代 理 人 謝淑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
法 官 林玉蕙
法 官 梁夢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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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204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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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民 國)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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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2年3月31日│11萬5,359元 │AG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(負責人:│南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國森)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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